(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日電)
消基會認為維冠大樓倒塌是人禍,質疑各級政府相關演習不足,並認為災害防救法有4點闕漏,包含災害種類不足、非實務型導向、主管兼職減效力、國軍未列入防災機關等。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指出,維冠大樓倒塌,行政院表示,民眾對台南震災、救災滿意度達6成,但防災滿意度卻不及格,進而檢視「災害防救法」發現,此法第22條規定各級政府要做4類工作,以減少災害發生擴大。
包含:一、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二、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三、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四、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消基會並說,同法第25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尤以大台北人口密集、高樓林立,老舊建築也多,但「災害防救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各級政府卻似執行不力,行政院也不知有無落實督導與考核之責,呼籲監察院追究行政責任。
消基會也建議,「災害防救法」還有4點闕漏,分別是一、「災害種類不足」,法中列舉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及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但闕漏土壤液化、氣爆、塵爆、海嘯、核子與生物性等災難。
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救災專業不足」,消基會認為,「災害防救法」將各類型災害分配給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揮、督導、協調或計畫研擬,權責劃分為「紙上作業之業務型」,而非「實務專業之救災型」,換言之,各部會除消防署外,並無專業救災人才,「如何指揮、督導、協調或計畫研擬?」
三、災害防救委員會是兼職性質的空殼子,各級長官政務繁忙,蜻蜓點水式的出席,無法發揮功能。
四、「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定,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交通部及環保署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卻沒有經常協助救災的國防部。
屏東律師 24小時服務諮詢專線:0800-555-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