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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7-27 17:29:48)
父母贈與行為,後代應履行扶養義務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但現今房價高、失業率高,許多年輕人失業,即使有工作,年輕人的薪資水準可能也買不起房!許多年邁父母常以贈與房屋方式,一面希望能減輕孩子的買房負擔,也希望孩子能陪伴同住。但假如贈與房屋之後,父母發現孩子成為啃老族也不需擔心,民法有「防不孝條款」,可以撤銷贈與!

 
民法中規定,贈與分為「單純贈與」以及「附負擔贈與」,前者為自願之無條件之贈與,而「附負擔贈與」,則是根據民法第412條規定,也就是贈與當時,雙方就訂定互相的權利與義務,受贈人必須負擔應為的行為,才可以獲得贈與,若受贈人無意履行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也就是說,若孩子是以答應「照顧同住」、「扶養孝順爸媽」、或「每個月給與孝親奉養金」等理由,獲得父母贈與房產時,就等於必須履行「照顧同住」、「扶養孝順爸媽」、或「每個月給與孝親奉養金」附負擔承諾才行,否則爸媽可以向法院撤銷房產贈與。
 
若發現孩子未履行當時的承諾義務,父母也不需太傷心,只要在發現孩子沒有負起附負擔行為的1年內,即可使出撤銷贈與之手段,將房子撤銷贈與,轉回自己名下。建議父母贈與房子給孩子前,應多審慎評估,若有當時的贈與是有「附負擔行為」的贈與,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白紙黑字的協議,明文記載子女取得贈與後應為的照料責任、扶養義務,並將協議文件拿去民間公證或律師事務所公證,公證後的協議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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