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律師
屏東律師法律諮詢
撥打電話 Line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
(發佈時間:2019-06-13 15:53:33)
通姦生下子女,可否強制採取該子女DNA?
原則上依法律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獲得檢察官或法官的同意。 謝小姐窮盡各種方法,都只是一些耳聞與張先生的怪異舉動,始終找不到張先生與小三外遇的直接證據,在苦無證據證明二人通姦的情況之下,謝小姐只能要求檢察官或法官強制採取DNA了。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時可強制採取DNA,理由如下:
 
1.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之規定係指哪些人應接受採樣,而非指檢察官只能對那些人採樣,亦即其規範的目不在限制檢察官只能對特定犯罪類型之被告採樣。
 
2.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洩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檢察官既得許可鑑定人採取,且未限定只能針對被告採取,則檢察官於偵查犯罪時,自亦得對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採取,採取上述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之意義,乃因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含有 DNA,且如同指紋一樣,人人各不相同,因此,採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其目的應包括藉DNA 之檢驗鑑定而作為證據使用,否則即失去採取之目的。
 
3.另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97條以下),亦未限定檢察官只能對特定犯罪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採樣(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3月份法律問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