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094-1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上述的條文規範中,哪一種對子女最好,就優先把監護權歸屬於哪一方,這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而大人們也不用互相爭的你死我活的,自說自話。
而近幾年來女權意識漸漸抬頭,許多結了婚的婦女常兼顧職場與家庭,對於經濟方面也不會單方面依靠男方,所以面對往後雙方婚姻關係結束後,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也不比男方沒有經濟優勢,所以說,監護權要歸屬於誰,都依雙方條件與孩子的意願和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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